提出如下問題:
1、我公司同供應商簽定一合同,條款標注交貨地點買方所在地火車站,到站前費用供方負責,到站后費用買方自理。
2、合同標價3000元/噸,數量1000噸。總金額300萬元;
3、收到貨后,我方全額付款,但只收到250萬元貨物增值稅發票,還有50萬元的火車運費發票。
問:
1、這50萬元火車運費發票會給我造哪些稅收風險?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2、國稅局認定50萬元火車運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這有稅法依據嗎?
3、我公司接下來應如何采取補救措施?更改合同是不可能的了,稅務局有復印了合樣樣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稅局認定50萬元火車運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是依據合同條款判斷的。合同條款不明確。價款與代墊運費沒有分別標注。而是標注合同標價3000元/噸,數量1000噸。總金額300萬元(且:交貨地點買方所在地火車站,到站前費用供方負責),這樣運費作為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包含在貨款中,應該全部取得增值稅發票。
只有在代墊運費的情況下,才可兩票結算。代墊運費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與稅務局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