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天津市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出相關文件了嗎?特別是關于勞務工方面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抱歉,未查找到天津市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
2、相關政策解讀: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 2012年05月0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后,各地征收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政策執行問題,希望總局統一口徑,便于各地執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法的規定,于近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二、企業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等相關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因此本《公告》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準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