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某公司為法人企業,未執行新會計準則核算,有股票及基金投資(計入“短期投資”),2011年度有股票及基金買賣操作,但所有資金仍留在股票賬戶,未轉回公司賬戶,請問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部分股票及基金買賣的收益(虧損)是否一定要申報,還是等所有投資收回(即所有資金轉回公司賬戶)的年度再一并申報?另外如果今年需申報,請問是收益和虧損抵減后一并申報還是分別申報,股票與基金投資收益及虧損能否合并申報,還是需分別申報?麻煩提供具體的稅務政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部分股票及基金買賣的收益要申報,收益和虧損抵減后一并申報,股票與基金投資收益及虧損可以合并申報,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