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財稅〔2008〕1號文中規定是指所有企業投資股票及基金收入為免稅收入,還是僅指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投資收入為免稅收入?如果僅指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那其他企業該如何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是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二)所有企業 (三)是證券投資基金公司
(二)中的收入企業所得稅可以按免稅收入處理,營業稅不免,按差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