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外商獨資企業,經營范圍是種植并銷售林木,享受自產自銷農產品直接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林木種植所得減免�,F正計劃拓展公司經營范圍,與關聯企業開展加工板材銷售的相關業務。現考慮的業務開展方式有如下兩種:
方式一:我司接受關聯企業的委托提供勞務,為關聯企業在收購環節把關,收取勞務費,雙方的關系為委托與被委托關系。
方式二:我司從加工板材工廠購買單板再轉賣給關聯企業,雙方關系為購銷關系。
問題:
1、能否對兩種方式的稅費、收益進行測算,以確定哪種方式對我公司更為有利。
2、若我司的關聯企業將從廣西購買的單板銷售至山東、浙江等地,是否需在銷售地設立分支機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歡迎就具體稅收政策問題在這里提問。
2、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業務。
3、如果需長年駐扎采購地大量采購與銷售,應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