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運輸部在運礦過程中把林業局木材檢驗站撞壞,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損失由公司負擔,公司修繕用復合板取得增值稅發票,金額9000元,進項稅額1530元,規定修繕期間發生的電費1000元由公司承擔,發票開具單位名稱還是林業局木材檢驗站,請問老師,復合板費用、電費允許稅前扣除嗎,進項稅允許稅前抵扣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的,只要雙方有協議及對方的收據就可以,屬于與企業的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6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