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稅函〔2009〕3號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上述政策中強調的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而我公司上市前已完成“企業辦社會職能相關機構”的分離,而作為滿煤礦企業正常生產過程必備的浴池是不具備“社會職能”的屬性。
問:已已完成“企業辦社會職能相關機構”的分離的上市企業的內部生產浴池是否應作為生產機構并進行相關帳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計入職工福利費處理。社會職能是指對社會開發,并不僅是為某某企業提供服務;如果僅僅是為企業提供服務,屬于企業的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