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
您好。請問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21號)中的三條規定都是針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而言的呢?還是只有第一條才是針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而言的?如果只有第一條才是針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而言的,我們是否就不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是將土地成本并入房產稅一并核算?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只有第一條才是針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而言的,如果您符合該條件,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稅。但房產稅還是要按照該土地的價值計算繳納的,免的只是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該怎么算還是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