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業。下轄兩個煤礦,其中一個煤礦承包給個人經營,每年收取承包費。此煤礦當地政府下令同本地其他一家煤礦實施整合,關閉了我們這個煤礦,經協商,將該煤礦的所有房屋、井上井下機器設備及設施都轉讓給另一家煤礦企業,煤礦開采期限還有一年。收到了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本人認為此補償金的構成應是房屋、機器設備及地下煤炭資源的補償金,此補償金應繳以下流轉稅。
1、房屋等繳營業稅
2、機器設備等繳增值稅
3、資源補償金應繳營業稅
以上應納稅種正確嗎?
但是,本企業對承包者屬于提前解除合同,應給與他個人一定的補償金。請問:本企業支付他個人補償時,他個人是否也要交納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是的,你的處理正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556號
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我局意見,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3、企業支付他個人補償時,他個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上述情況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