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在今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針對高新產品收入做了專項審計,中介機構引用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復審要求中總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我們查了一下政策,大地稅函(2010)39號對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除外。我公司2011年正好有一筆8000萬的財政資金補貼收入,剔除這8000萬我公司收入符合60%的要求,包含的話就不符合60%的要求。稅局人員說所有的收入都含。所以懇請各位領導專家幫我們查找國家有無文件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中總收入的界定,以及請各位專家給我們指導性意見,十分感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五條的 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本身就是一種證明,產品或服務收入如果和包括營業外收入在內的總收入比較是沒有意義的。只能是占公司總的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