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方與一企業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定價比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低不到20%。請問稅務機關有權調整我價格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不是關聯交易且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無權調整,否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