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單位是一家熱電聯產企業,主要產品是蒸汽和電。本月因部分自產電用于在建工程,但由于蒸汽和電都是無形產品,在確認收入時未通過庫存商品科目結轉,生產成本按主原材料用量占比在蒸汽和電之間進行分攤,制造費用這些并未做蒸汽和電的分攤,因此無法準確計量在建工程用電的實際成本。請問這部分在建工程用電會計處理:借在建工程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銷項稅是否正確。此外,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是否需要調增,調增金額應如何計算?期盼您的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需要視同銷售結轉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如果企業實際是這樣處理的不用調整,如果不是,需要調整。調整的金額為收入-成本-稅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