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原有A是自然人股東,B是法人股東,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A出資60萬元,B出資40萬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東C對本公司增資300萬元,其中20萬元為實收資本,28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12年3月,我公司準備將280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后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這樣B是法人股東,也發生了增值,請問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處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得到明確。即,“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資本溢價轉增資本,個人股東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用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個人股東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因此,法人股東取得的資本溢價轉增資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該法人股東取得的增資不涉及納稅義務。法人股東取得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屬于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分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法人股東取得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若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該股息、紅利屬于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