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集團下屬一洗煤廠(子公司),由于集團實行集中銷售政策,洗煤廠煤炭統一銷給銷售公司,增值稅發票也開給銷售公司,但是煤炭并不實際轉移,當銷售公司將煤炭銷給最終用戶時,銷售公司對最終用戶開增值稅發票,用戶前來洗煤廠將煤炭運走,洗煤廠要收取用戶的裝卸費。現在國稅認為,洗煤廠收的裝卸費屬價外費用,洗煤廠應繳增值稅;地稅認為洗煤廠開的增值稅發票,與收取的裝卸費不屬同一主體,因此不屬于價外費用,洗煤廠應繳營業稅,請問洗煤廠到底應該繳納何種稅?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屬價外費用,洗煤廠應繳增值稅;雖然收取的裝卸費不屬同一主體,但是同一批貨物。最終客戶是這批貨物的購買方。
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它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
1、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批準;
2、開具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者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且專款專用。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