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單位因國有企業改制前有欠繳稅金,2003年改制時因負資產政府承諾欠繳稅金掛賬,后當地地稅局也說可隨改制賬務合并處理,企業賬面已無欠稅,但現在稅務局又讓交上,并承諾以財政補貼的形式返還,現在問題是財政補貼可以以專項收入不交所得稅,可是以前年度稅收滯納金600多萬該怎樣處理,怎樣才能有一個萬全的賬務處理。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繳納的稅收滯納金可以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