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98%以上產品都出口的外資制造型企業,主營生產銷售眼鏡,近期從國內購進了一批高檔眼鏡,價格非常高,這些眼鏡也是準備在國內銷售,但也可能一兩年連一付都售不出去,這樣的話,這些進項稅額,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是否要單列出去,還是說和其他材料一起,作為進項,辦理出口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170號)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152號
三、 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須按當月實際出口情況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管理,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后,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辦理免、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