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正在生產的洗煤廠,為了擴大企業規模,現將部分原有的已不能滿足生產需要的固定資產及基礎設施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建規模較大的新建筑(目前還在生產,到年底全部停產拆除),請問專家:這部分拆除的資產如何處理,能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如何進行會計業務操作,請指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具體處理按下文件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四、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