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是關于煤層氣(煤礦瓦斯液化)的開發利用的一個新能源單位(是一般納稅人),是個節能環保、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企業。工程項目由總包承擔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即將投產,欲與總包單位結算,總包單位將開出部分大額的生產用機器設備的增值稅發票,那么我們在進行增值稅抵扣時按照稅法規定是否可以進行抵扣?抵扣率有什么規定?抵扣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銷售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2)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外購的貨物的行為,開具營業稅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繳增值稅。
2、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3、抵扣率為增值稅稅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