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個煤炭開采企業,當年計提的工會經費在年末未使用完,同時地方稅務局也向我公司按所計提工會經費的40%代收了工會費,請問:我公司在足額按工資總額2%提取,又足額由地稅局代市總工會收取提取額40%的工會費后,我公司在年底未使用完的工會經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應取得合法票據,合法票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應上繳工會,你所在的地區是委托地稅代征,應該有代征文件,對剩余部分的使用應該有相應的條款。這樣符合工會經費代征文件的規定由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