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屬于集團公司,擬以土地使用權方式向全資子公司增加資本,將該子公司使用的這塊地無償劃撥給它,(現在該地塊的土地使用稅由子公司就地繳納),這樣增資方式(兩種,一種以賬面價值,一種為評估價值)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土地評估增值5000萬)、企業所得稅的涉稅問題,能否有更好的辦法作最優稅收籌劃?(比如通過合并分立的方式)請作詳盡解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
2、土地使用權投資: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使用權換取股權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6〕21號 )
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土地使用權轉讓按0.5‰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6】第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5)被投資企業需繳納契稅(3%--5%浮動稅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6)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46號
7)會計核算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