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月底發生火災(機械故障引起、有市消防事故報告),造成存貨損失,其中原材料燒毀、產品燒毀。依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之前,對于火災造成的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要作轉出處理,產品損失要補繳銷項稅額。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我理解新細則采取了全例舉,沒有“其他非正常損失”的理解空間,所以因火災造成的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產品的銷項稅額不需轉出處理,我的理解對嗎?如果必須轉出,那么轉出的原材料進項稅額、產品補繳的銷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營業外支出,經稅務備案后在本年度內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存貨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不涉及銷項稅的問題。
2、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