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公告中提到的: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疑問:受托方支付給委托方代售保證金,這個行為是否屬于“受托方向委托方預付貨款”呢?也就是說,“預付貨款”是否包含了“代售保證金”?再次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只是一種保證金,不屬于預付賬款。但是實際中稅務檢查可能會產生糾紛。有可能會因為對預付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納稅的風險。建議貴司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