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汽車4S店,銷售時贈送精品及禮券,
一、精品在售出車輛時贈送做了視同銷售,分錄如下:
1.借:應收賬款
主營成本
貸:主營收入
庫存商品-精品
銷項稅金
2.借:營業費用-促銷費
貸:應收賬款
二、禮券在贈送客戶后,客戶到我司消費時(可當做現金消費/購精品或維修保養),分錄如下:
1.借:應收賬款
主營成本
貸:主營收入
庫存商品-精品
銷項稅金
2.借:營業費用-促銷費
貸:應收賬款
以上,稅務查賬認為贈送禮券相當贈送現金,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繳納所得稅;而且視同銷售分錄確認了成本又確認了費用,變成稅前重復列支,少交了所得稅。
但我們認為視同銷售,在做分錄時是不用確認收入的,直接走費用,而且贈送是與企業銷售有關的,是可以稅前扣除!請老師分析情況,附上文號做支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銷售車贈送禮品時 借:營業費用-促銷費 貸:庫存商品 銷項稅
贈送優惠劵時,不做分錄。
客戶消費時 借:銀行存款 銷售費用-優惠劵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銷項稅
目前沒有具體的針對文件規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