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故事公司今年4月從國內A工廠采購貨物,全部出口。次月申報出口退稅,現在已經收到出口退稅款。在7月份,國外用戶由于工廠A延遲交貨,向我公司提出賠償,我公司已經先行墊付。經過與工廠協商,A公司同意由他們來承擔外方賠償款。我公司從欠A的尾款中扣除。請教老師:我公司向A扣款,開具三聯單,對方現在要求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我們覺得,合同已經執行,但是與貨物的銷量和質量無關,而且不屬于增值稅中的價外費用,(我公司是購貨方,向銷售方手續違約金),請教老師,我們的處理是否正確?有什么文件依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需要開具紅字發票,對方的要求是正確的,屬于價外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商業企業不出具發票,應由供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取方憑此紅字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沖抵當期已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