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2年7月納稅雜志關于“會議中發生的餐費如何稅前扣除”的解答:企業內部舉辦會議發生的餐費應可計入會議費。若企業不定期與客戶或供應商進行交流會,交流會期間餐費等相關支出是否也可計入會議費核算,而不計入招待費?(注:取得的發票開具內容為“餐費”)。會議費證明材料(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是否由企業自行提供即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提供以下文件供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84號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2、“若企業不定期與客戶或供應商進行交流會,交流會期間餐費等相關支出是否也可計入會議費核算,而不計入招待費”此問涉及到稅收籌劃,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赏ㄟ^納稅人俱樂部在線客服中心聯系該文的作者,與其探討。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相關概念、證明資料有參考價值。則稅收實踐中也是這樣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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