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A公司)與B公司皆為香港C公司100%投資之出口型(90%以上)外商生產企業, 現我公司于2月份經外商投資促進局同意,由B公司吸收合并, 目前我公司之業務與人員皆于7月份起改于B公司進行采購與生產銷售,惟因我公司90%以上皆為外銷,故外匯收款與支付,約需于9月底完成,另海關之電子賬冊核銷約需于10月底完成,預估11月底方能完成國稅局之免抵退結算與辦理稅務登記之注銷.
7月1日我公司,將固定資產.人民幣銀行存款.人民幣應付帳款等等,除股東權益與應收帳款-外幣.應付帳款-外幣外, 經以「合并往來」科目移轉至B公司。
請問我公司應以那個時間點作為合并時間(國稅局要求填寫「納稅人合并情況報告書」中有一欄「合并時間」?是否需要作合并資產負債表與合并損益表, 若要作合并報表,用途在那里? B公司(存續公司)是否可于明年5月前再提出特殊性稅務處理申請?
我公司今年之企所稅結算申報是否于年底前申請結算? 結算后應補稅款是否于B公司繳納?另請教我公司應辦理那些項目之注銷與順序(時間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合并時間為合并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控制權的日期;合并后您公司的法人主體如果消失,不用編制合并報表,因為您公司的資產負債已經合并到對方的財務報表;如果您公司的法人主體存在,則需要編制合并報表(包括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合并報表準則》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五條 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并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六條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 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
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并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現金流量。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參與合并各方的內部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處理。
2、所得稅的問題:如果是特殊重組處理的,不用清算所得稅,所得稅由B公司承繼;如果法人資格注銷,先辦理稅務注銷,然后辦理工商注銷。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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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第二十九條 適用《通知》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當事各方應在完成重組業務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