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投保了1)意外傷害團險及醫療險;2)雇主責任險
請問:這倆個險種是否進福利費,是否可以稅前列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第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1、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2、意外傷害團險、雇主責任險,不屬于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財產保險范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