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大型礦山企業,以前購進的設備中,有很多屬于符合環保設備和節能節水設備的規定,但是我們沒享受10%的優惠,請問我們現在還能享受以前購進的合規的環保設備、節能節水設備應享受而沒享受的優惠政策么?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沒有超過5年,可以就剩余年限享受,但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報稅務機關備案。
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3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了《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昕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政部、稅務總局、安監總局公布了《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統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二、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三、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 四、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五、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安監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并在報國務院批準后對《目錄》進行更新。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找到下面文件第二批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二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2年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