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2008年至2009年6月份期間我公司研發一類新產品,在2009年7月投產并開始銷售。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繼續對這類產品進行改進(改進期間還在銷售,客戶接受)。
2008年至2011年4年的研發費我司一直掛在“在建工程”未作帳務處理。
請教:掛在“在建工程”的這些費用該依據“準則”或“制度”哪條?如何作處理?需要哪些支持性文件?
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會計準則>
新準則中關于自創無形資產的規定
新準則中將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的無形資產形成過程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兩部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而開發階段的支出如符合資本化的條件可以予以資本化,計人無形資產成本;如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如果確定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計人當期損益。新準則中規定開發階段中有關支出予以資本化計人無形資產的成本,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的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