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與母公司簽署技術許可合同,每年需依據銷售收入對外支付給日方提成費。另我公司與日方也簽署了關于商標使用費的合同,公司的產品都是使用日方的商標,并且依據合同要對外支付商標使用費。國稅發【2000】166號文件中對技術提成費中的商標使用費部分提出了要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費或類似性質的收入,不屬于上述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的范圍。因此,納稅人應正確合理地劃分出合同中商標使用費等不予免稅的收入。如不能準確合理劃分,稅務機關可按照不高于合同總價款50%的金額確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額。” 因我公司已經與日方簽訂了商標使用費合同,請問老師,我公司在支付提成費的時候,還需要將其中的商標使用費部分單獨交納營業稅嗎?我們認為不應該重復繳納了,是否正確?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簽署技術許可合同屬于免稅范圍
2、商標使用費需要交納營業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