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專業外貿公司,出口商品貨值中包含產品研發費、售后服務費以及運輸流程設計費等服務外包業務,例如:商品報關價500美元,其中服務外包業務費25美元,這25美元我們按規定享受財政補貼,請問:25美元是否應該確認為銷售收入,我們的退稅是否受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按商品報關價(出口貨物離岸價)申請退稅。
2、財政補貼按以下規定處理:
1)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貼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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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商品報關單是如何填寫的?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與離岸服務外包費是分別填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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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商品報關單是如何填寫的?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與離岸服務外包費是分別填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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