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現在有消費者去投訴,說我司沒有開發票給客戶,偷稅漏稅。但我司沒開票部分報稅時是有做無票收入繳稅的,且報稅跟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偷稅漏稅問題 。現稅局 以“銷售就要開具發票給消費者”為由,要對公司罰款,請問有沒有什么文件可以證明我公司沒有違法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注意對索取發票方的表述)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處罰: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