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從母公司購進產品,成本3000萬元(因為是給A公司生產的,A公司由于項目下馬,沒要此產品,并因此支付了我公司違約賠償金1500萬元;我公司又把此產品賣給B用戶2000萬元,此筆進項大于銷項,請問專家此筆不交增值稅可以嗎?如果不可以該怎樣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可以不繳納;例如積壓促銷等可以低于成本價,稅務機關不應當調整。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