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公司總部在深圳,若在外省設立一分公司,主要的生產銷售活動均在分公司,深圳總公司這邊只負責一些行政類業務。請問:
1.應該以總公司的名義在深圳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還是由分公司在外地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注:總公司需包含分公司的相關數據才能達到高新技術相關標準)
2.若以總公司名義申請高新認定成功后,此認定是否自動適用于分公司?即每年所得稅總公司匯總清算后,劃分給分公司預繳或補繳的部分是否也適用15%稅率?
3.若在外省設立的是子公司而非分公司,則上述兩個問題又該如何?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分公司在外地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不能互相適用,誰申請成功就適用誰。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只能單獨申請,單獨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28號
第十六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