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08年累積未分配利潤400萬,09年我們公司虧損260萬,這樣下來我公司09年末未分配利潤為贏利140萬�,F在當地稅務局要公司補交260萬應交的預提所得稅,理由是我公司用09年的虧損抵了260萬的未分配利潤,視同投資人分配了利潤,但我公司并沒真正的分配利潤,所以不應該交這個所得稅,1.請問老師對于這個問題有沒有相關的政策,文號說未分配利潤一定要分配?2.稅務局的要求成不成立?具體的政策?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機關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沒有分配,不用繳納預提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扣繳時間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