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向國外進口生產設備,合同總價中有列明設備價值和安裝及調試費用,現稅務要求依照所示安裝與調試費用價格確定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另:進口報關時我們依照總價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和關稅,現在再讓繳納營業稅,不知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進口總價格中包括安裝及調試費用,并已經就進口總價格繳納了增值稅,就不用再繳納營業稅了,稅務機關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可以和他們說明此安裝及調試費用已經計入貨物的進口額繳納了增值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只能繳納一種。
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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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令第148號
第三節 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
第十一條 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該文件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規定,即使他們認為勞務費不合理,需要調整勞務費,那勞務費作為價外費用,也是貨物價格的組成部分征收關稅及增值稅的,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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