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稅法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于2012年聯合下發了《企業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我想問的問題是如果我公司2012年根據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計提安全生產費用100萬元,實際使用60萬元,剩余40萬元未使用,那2012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納稅調增40萬元,2013年計提80萬元,使用120萬元,那2013年安全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是80萬元還是120萬元?如果是120萬元,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填列?在那個表上、第幾行上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扣除120萬,上年調增的40萬,在今年對應的欄次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