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原規定銷售人員的住宿費在最高限額(300)內據實報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比如住宿費發票為280元,報銷280元,住宿費350元,只報銷300元。現在擬規定如果銷售人員的住宿費發票沒有達到300元,也按300元報銷,超過部分不予報銷,比如住宿費發票200元,也按300元報銷。請問這樣做是否面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住宿費憑發票報銷,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出差補助按天補助,在當地政府規定范圍內的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無規定或超過規定部分的涉及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