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成立于2003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銅、鐵、鎳、鉛鋅的加工及銷售(經營范圍一直未變)。2005年取得稅務部門所簽發的兩免三減半及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2003年-2007年一直從事鐵礦的采礦及銷售,2007年因為金融危機及市場因素于年底簽訂了鐵礦采礦權出售合同,該合同于2008年9月正式履行完畢。此后沒有取得任何探礦權及采礦權自2008年起一直只有房租收入,現稅務部門依據國稅發(2008)23號文認定“甲公司的經營業務性質發生變化”要取消甲公司兩免三減半及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請問:1、稅務部門行為是否妥當?2、甲公司2008年度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2008年后不再從事生產經營而改為出租房產,依據國稅發〔2008〕23號處理是正確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8〕23號
三、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稅務機關不可能同時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202號
二、具體內容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202號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兩個政策的批文都給了你公司,看你公司選擇了哪個政策?只能選擇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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