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A公司為甲、乙公司共同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現乙公司(外資企業,A公司的大股東)將所持A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甲公司,同時A公司注銷,雙方約定轉讓時點為2011年6月30日(A公司2011年7月起已無主營業務),轉讓價格由2012年7月報表為基準,追溯調整(調整折舊費等)到2011年6月30日,調整之后的價格不等于2011年6月30日的凈資產(另外,有部分固定資產按經資產評估所評估后的價格定價,但剔除此部分資產價格因素影響,調整后的價格還是不等于6月30日的凈資產)。請問這種轉讓方式及定價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及稅務規定?老師能否提供更好的建議及方法?并請提供相關的國家法律、稅務規定等。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轉讓價格除了凈資產作為參考外,還有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等。只要不是過于偏低,一般稅務不會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