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稅務專家:您好!公司2011年4月前屬于外資企業,公司總經理為外國人,2010年與總經理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工資標準為七千元(公司承擔個人稅),并且在計算個稅的時候按不含稅工資計算個稅,國外部分也一起繳納了個稅,總經理的個稅由公司計入管理費用中外國人費用,并在所得稅前扣除,現稅務檢查中要求將該部分作納稅調增,合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合理。公司為員工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不能在稅前扣除。
參考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
2005-07-07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負擔稅款計算方法的請示》(京地稅個[2005]27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