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是2004年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五免五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2012年執行過渡期稅收優惠減半稅率。2012年我公司投資新建兩個泊位,9月份準備試營業,根據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公司是從9月份到2013年8月份算第一個優惠年度呢還是2012年的這四個月算第一個優惠年度?根據國稅函(2003)1239號文件規定可以書面申請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這個文件是否還適用?我公司能否有根據現有的文件辦理推延至2013年起開始算享受稅收優惠第一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一般稅務對優惠的批復會寫明優惠期間,開始優惠日和終止日。一般申請的當年計算為優惠的年度,具體建議貴司和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