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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一、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 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
專家回復 | 自然資源使用權屬于企業,股權屬于股東,兩者的所有權主體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