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哪些福利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四)項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法規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可以按照上述三個文件規定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