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汽車生產企業,下屬汽車銷售分公司。公司本部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本部對銷售分公司的銷售價格,而非真實的市場銷售價格,該行為為行業的通用作法,請問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有何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存在稅務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