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2006年下半年成立,軟件企業。經稅局認定,從2007年開始享受“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09年收到增值稅退稅款574萬元(其中退2008年的稅294萬元),2010年收到392萬元,2011年收到176萬元,三年共收到1142萬元。
其中2009年銀行賬戶余額485萬元;2010年銀行賬戶余額1769萬元;2011年銀行賬戶余額381萬元。
問題:1、現在稅局進行納稅輔導時提出,依據財稅2008年1號文件、2008年151號文件、2009年87號文件和2012年27號文件,認定這些退稅收入屬于不征稅收入,但在加大研發投入或擴大在生產中形成的費用與折舊等不能稅前列支,這種說法是否合適?
2、假設我們證明自己還沒有使用該資金,他們認為賬上資金不足,我能否使用資金外借這個理由,證明還沒有使用,然后在今年資金還回后統一使用和納稅調增,此方法是否可行?
3、請幫忙查詢相關政策和應對策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稅務機關的說法是錯誤的,不征稅收入必須滿足下面的三個條件才能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如果不滿足就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費用與折舊等可以稅前列支。
2、不能在今年統一調整,哪年收到的就調增哪年的所得額,補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
下面是不征稅收入的定義及范圍: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成文日期:2011-09-07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