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2002年11月成立的外資企業,進口貸物可享受免征關稅政策,我公司于2010年11月份進口了一臺設備,免征關稅50余萬元,海關監管期限尚余3年,如我變更為內資企業原享受的免征關稅要補繳嗎?如要,應如何補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用補交,除非變更設備的用途移作他用或提前解除監管,與企業形式變更沒有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15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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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9〕36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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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