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礦山企業,自有礦山,雇用外部車輛、機械、爆破隊開采礦石,因施工隊無法開具發票入賬,從去年起我們去地稅局代開機械零活,礦石開采稅率4.36%的發票,現在國稅局通知,要們去國稅代開發票,以前在地稅開的,要到國稅開票重新納稅,我想請教一下老師,國稅的說法有什么法律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6號
現將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