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A公司為甲、乙公司共同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現乙公司(非居民企業)將所持A公司全部股份(60%)轉讓給另一非居民企業丙公司(與甲公司有關聯關系,甲公司為居民企業),雙方在境外交易,請問(1)、丙公司在購買價格中已包含A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07-11年利潤),那么A公司在以后年度(例如13年)利潤分配(分配07-12年利潤)的時候,丙公司在購買價格中已包含A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是否需繳稅?(2)、A公司經營期未滿十年,此時乙公司將所持A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丙公司,是否需補繳當年享受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的稅金?以上煩請老師提供相關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相關問題涉及的政策如下:
1、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10%。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8〕23號
三、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