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看了財稅[2008]170號、國稅函[2009]90號和財稅[2009]9號,不太理解,公司有一輛2009年購入未抵扣的自用車輛銷售,應該按舊貨處理,4%減半征收?還是根據財稅170號文按適用稅率征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售舊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